一、收缴流程
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应在北京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所在地为其他区县的,应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
(一)新参保人员
1、参保人到就近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由银行代为转交)。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2、参保人到商业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
3、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4、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
5、银行每月18日根据区县经办机构交来的预缴费数据进行扣款,所扣款项划至区县经办机构开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账户。次日,将电子扣款信息(包括成功、失败)交至区县经办机构。
6、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银行账户收来的款项与扣款成功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记账;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7、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参保人开具《社保基金专用票据》。根据电子扣款失败通知其进行核对,并在每月22日前将修改后的失败信息再次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8、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22日前将全区汇总的再次录入修改后的失败信息数据交至银行。
9、银行在每月22日根据区县经办机构再次交来的预缴费数据进行扣款,所扣款项划至区县经办机构开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账户。次日,将电子扣款信息(包括成功、失败)交至区县经办机构。
10、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24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银行账户收来的款项与扣款成功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记账;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并于每月25日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业务结账。
11、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参保人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其进行核对。
(二)续缴保费人员
1、参保人到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由银行代为转交)。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2、续保人员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3、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以下流程同新参保人员流程4–10项
二、支付流程
(一)支付养老金
1、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应享受养老金人员的电子信息交至银行,并填写划款单。
2、银行每月15日前根据划款单金额从区县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中划走相应款项,并将款项划入享受养老金人员的专用存折。
(二)支付死亡继承金
1、区县经办机构将当月应支付的死亡继承金人员电子信息交至银行,并填写划款单。
2、银行根据划款单金额从区县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中划走相应款项,并将款项划入死亡人员的专用存折。
3、死亡人员亲属应到社保所开具《死亡继承金领取证明》,持该证明到银行支取继承金并销户。
(三)支付清算金、转移金(迁居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地区的个人账户资金)
1、区县经办机构将当月应支付的退保金、转移金人员电子信息交至银行,并填写划款单。
2、银行根据划款单金额从区县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中划出相应款项,并将款项划入退保金、转移金人员的专用存折。
3、领取退保金、转移金人员到银行支取退保金、转移金后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