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定点医疗机构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
5.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6.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7.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4号);
8.关于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1]342号)。
办理条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1.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2.结算数据(通过网络上传或报盘形式)。
办理程序:1.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定点医疗机构可从院端直接下载:
1.《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2.《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理时间:工作日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
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6.《关于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就医结算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55号);
7.《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8.《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67号);
9.关于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1]342号)。
办理条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普通住院: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4.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定额管理费用结算明细表;
5.结算数据;
6.外院检查、治疗相关资料;
7.出院诊断证明;
8.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9.《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急诊留观: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清单(急诊留观);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4.结算数据;
5.急诊留观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7.《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门诊特殊病: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清单(门诊特殊病);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4.结算数据;
5.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定额管理费用结算明细表;
6.《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家庭病床: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清单(家庭病床);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4.结算数据;
5.诊断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7.《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单次住院大于等于7万元并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大额部报送以上相关申报材料;其余住院类费用,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以上相关申报材料;
2.市医保中心大额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定点医疗机构可从院端直接下载: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
受理部门:市医保中心大额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事项类别: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
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4.《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5.《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
办理条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2.结算数据(通过网络上传或报盘形式)。
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
定点医疗机构可从院端直接下载:
1.《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理时间:工作日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
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4.《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5.《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
6.《关于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就医结算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55号)
办理条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普通住院: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4.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定额管理费用结算明细表;
5.结算数据;
6.外院检查、治疗相关资料;
7.出院诊断证明;
8.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9.《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急诊留观: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清单(急诊留观);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4.结算数据;
5.急诊留观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7.《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门诊特殊病: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清单(门诊特殊病);
2.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4.结算数据;
5.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定额管理费用结算明细表;
6.《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单次住院大于等于7万元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大额部报送以上相关申报材料;其余住院类费用,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以上相关申报材料;
2.市医保中心大额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
定点医疗机构可从院端直接下载:
1.《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
受理部门:市医保中心大额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理时间:工作日
(五)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
5.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6.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7.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4号);
8.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
9.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
办理条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2.结算数据(通过网络上传或报盘形式)。
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
定点医疗机构可从院端直接下载:
1.《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2.《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理时间:工作日
(六)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
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6.《关于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就医结算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55号);
7.《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8.《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67号);
9.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
10.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
办理条件: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普通住院:
1.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
2.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3.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4.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特殊病定额管理费用结算明细表;
5.结算数据;
6.外院检查、治疗相关资料;
7.出院诊断证明;
8.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9.《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急诊留观:
1.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清单(急诊留观);
2.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3.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4.结算数据;
5.急诊留观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7.《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门诊特殊病:
1.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清单(门诊特殊病);
2.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3.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4.结算数据;
5.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特殊病定额管理费用结算明细表;
6.《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家庭病床:
1.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清单(家庭病床);
2.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3.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4.结算数据;
5.诊断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7.《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单次住院大于等于7万元并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向市医保中心大额部报送以上相关申报材料;其余住院类费用,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以上相关申报材料;
2.市医保中心大额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
定点医疗机构可从院端直接下载:
1.《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2.《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
受理部门:市医保中心大额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七)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3.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4.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5.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6.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7.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4号)。
办理条件: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含领卡证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院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2.(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医院住院费用清单;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生育)》;
4.结算数据;
5.出院诊断证明;
6.《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申报分娩费用时提供)。
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以上相关申报材料;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
经办机构不再打印以下表格,定点医疗机构可从院端直接下载:
1.《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
2.《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拒付明细汇总单》。
受理部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如需进一步核查,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工作日
(八)工伤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工伤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审核结算使用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51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
4.关于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3号)。
办理条件:在工伤医疗机构门(急)诊持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北京市工伤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
2.结算数据。
办理程序:
1.工伤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以上相关申报材料;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
经办机构不再打印以下表格,定点医疗机构可从院端直接下载:
1.《北京市工伤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2.《北京市工伤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如需进一步核查,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工作日
(九)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审核结算使用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51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
4.关于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3号)。
办理条件:在工伤医疗机构持卡(含领卡证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2.(工伤医疗机构名称)医院住院费用清单;
3.《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4.结算数据;
5.《工伤证》复印件;
6.《康复申请表》复印件;
7.出院诊断证明。
办理程序:
1.工伤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以上相关申报材料;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
经办机构不再打印以下表格,定点医疗机构可从院端直接下载:
1.《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2.《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拒付明细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如需进一步核查,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工作日
(十)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2.关于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意见(京劳社医发[2003]49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组通(2004)54号);
4.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
办理条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持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
2.结算数据。
办理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以上相关申报材料;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离休统筹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
经办机构不再打印以下表格,定点医疗机构可从院端直接下载:
1.《北京市离休统筹门诊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2.《北京市离休统筹门诊费用拒付(追回)明细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如需进一步核查,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工作日
(十一)离休统筹人员住院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住院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2.《关于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意见》(京劳社医发[2003]49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组通(2004)54号);
4.《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
办理条件: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2.(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医院住院费用清单;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4.结算数据;
5.出院诊断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办理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以上相关申报材料;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离休统筹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
经办机构不再打印以下表格,定点医疗机构可从院端直接下载:
1.《北京市离休统筹住院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2.《北京市离休统筹住院费用拒付明细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如需进一步核查,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工作日
二、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参保人)或社保所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
5.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6.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4号);
7.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8.关于做好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40号)
9.关于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1]342号)。
办理条件: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欠费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6.无生育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7.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8.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处方底方;
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7.报盘文件;
8.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9.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单位出具欠费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3.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取环不须提供);
4.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5.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社保所公章。
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参保单位/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
发放《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3.《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4.《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67号);
5.关于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1]342号)。
办理条件: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欠费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6.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7.本市家庭病床的费用。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出院诊断证明;
6.住院费用结算单(或汇总明细清单);
7.全额结算证明(异地费用除外);
8.报盘文件。
其他类申报材料,如:
1.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费用明细,其它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2.转诊治疗的,请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3.涉及起付线减半政策时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单位出具欠费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3.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取环不须提供);
4.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社保所公章。
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参保单位/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
发放《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4.《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
5.《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
办理条件: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6.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7.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处方底方;
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7.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8.报盘文件;
9.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
3.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4.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办理程序: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
发放《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4.《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
5.《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
办理条件:
1.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2.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后,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新参保人员,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出院诊断证明书;
6.住院费用结算单(或汇总明细清单);
7.全额结算证明(异地费用及新生儿费用除外);
8.报盘文件。
其他类办事材料,如:
1.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费用明细,其它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2.转诊治疗的,请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新生儿提供)。
办理程序: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
发放《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五)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
5.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6.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4号);
7.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8.关于做好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40号);
9.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
10.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
办理条件: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6.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7.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处方底方;
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7.报盘文件;
8.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9.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
3.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4.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办理程序: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
发放《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审批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六)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3.《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4.《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67号);
5.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
6.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
办理条件: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6.本市家庭病床的费用。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出院诊断证明;
6.住院费用结算单(或汇总明细清单);
7.全额结算证明(异地费用除外);
8.报盘文件;
9.外院检查治疗证明。
其他类申报材料,如:
1.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费用明细,其它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2.转诊治疗的,请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3.涉及起付线减半政策时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办理程序: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
发放《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审批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七)生育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生育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
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4.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5.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6.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70号);
8.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9.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10.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4号)。
办理条件: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3.在外地发生的产检、计划生育手术门(急)诊医疗费用;
4.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相关检查的医疗费用。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产前检查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8)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死亡或流产证明复印件;
(9)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此证明)。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处方底方(急诊需提供急诊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7)急诊证明(提供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诊断证明书、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病历、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8)结婚证复印件;
(9)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此证明)。
办理程序:
1.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将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单位将符合报销政策的单据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单位参保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
按单位需求提供《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如需进一步核查,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八)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
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4.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
5.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6.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70号);
8.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9.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10.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4号)。
办理条件:
1.未持社保卡急诊住院的费用;
2.单位欠费期间的费用;
3.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5.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6.急诊证明(急诊未持卡患者提供,需明确入院途径为急诊入院)
7.结婚证复印件;
8.《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9.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死亡或流产证明复印件;
10.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此证明)。
办理程序:
1.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将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单位将符合报销政策的单据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单位参保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
按单位需求提供《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如需进一步核查,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九)工伤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工伤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审核结算使用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51号);
3.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7号);
4.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5.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
6.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70号);
8.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9.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
10.《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1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12.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2]131号);
13.关于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3号)。
办理条件:
1.《工伤证》下发前就医的费用;
2.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证》上交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
3.急诊未持卡就医的费用;
4.异地就医的费用;
5.新参保未发社保卡就医的费用;
6.补换卡期间的就医费用。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2.《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处方底方(认定工伤后,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底方需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7.急诊证明(提供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诊断证明书、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病历、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8.《工伤证》复印件;
9.《领卡证明》复印件;
10.《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表》复印件(因病情治疗需要到异地就医的)(待系统可查询后取消);
11.《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复印件(到外埠长期居住的)(待系统可查询后取消)。
办理程序:
1.工伤职工将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单位将符合报销政策的单据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单位参保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
按单位需求提供《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如需进一步核查,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十)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审核结算使用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51号);
3.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7号);
4.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5.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
6.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70号);
8.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9.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
10.《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1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12.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2]131号);
13.关于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3号)。
办理条件:
1.《工伤证》下发前的费用;
2.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证》上交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
3.急诊未持卡的费用;
4.异地就医的费用。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2.《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表七),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的加填此表;
4.收费票据;
5.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6.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7.急诊证明(急诊未持卡患者提供,需明确患者入院途径为急诊入院);
8.《工伤证》复印件;
9.《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表》复印件(因病情治疗需要到异地就医的)(待系统可查询后取消);
10.《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复印件(到外埠长期居住的)(待系统可查询后取消);
11.《工伤康复申请表》复印件(工伤康复治疗提供)(待系统可查询后取消)。
办理程序:
1.工伤职工将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单位将符合报销政策的单据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单位参保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
按单位需求提供《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如需进一步核查,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十一)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2.关于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意见(京劳社医发[2003]49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组通(2004)54号);
4.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
办理条件:
未持卡实时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
2.《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7.急诊证明(急诊证明提供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诊断证明书、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病历、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8.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办理程序:
1.离休统筹人员将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单位将符合报销政策的单据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单位参保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离休统筹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
按单位需求提供《北京市离休统筹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离休)》
受理部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如需进一步核查,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十二)离休统筹人员住院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住院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2.《关于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意见》(京劳社医发[2003]49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组通(2004)54号);
4.《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
办理条件:
未持卡实时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汇总单》;
2.《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5.出院诊断证明;
6.全额结账证明(异地费用除外);
7.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办理程序:
1.离休统筹人员将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单位将符合报销政策的单据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单位参保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离休统筹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结算工作。
办理结果:
按单位需求提供《北京市离休统筹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离休)》
受理部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如需进一步核查,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十三)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参保人员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参保人员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1号)
办理条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医疗费用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提供的办事材料
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参保单位/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发放的审核表
受理部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4月30日。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医疗费用发生年度的次年4月1日—4月10日(工作日)申报
(十四)城镇职工特殊病种审批
事项名称:城镇职工特殊病种审批
办事依据:
1.《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6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2号)
3.《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表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74号)
4.《关于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192号)
5.《关于将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3〕39号)
6.《关于患多种特殊病人员增加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京人社医复〔2013〕813号)
办理条件:
1.患恶性肿瘤需要放疗或化疗
2.肾功能不全需要长期透析治疗
3.肾移植、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
4.心脏移植、肺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
5.血友病
6.再生障碍性贫血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一式三联)
办理程序:
1.参保人从治疗特殊病种的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一式三联),医院、个人、单位完整填写信息后,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将社保卡和审批单报送至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业务审批写卡工作,同时将社保卡和审批单第二、三联返还给参保人或用人单位。
办理结果:
填写审批单,将审批信息写入社保卡中,将审批单第二、三联返还给参保人或用人单位。
受理部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工作日
(十五)城镇居民特殊病种审批
事项名称:城镇居民特殊病种审批
办事依据:
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
2.《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
办理条件:
1.患恶性肿瘤需要放疗或化疗
2.肾功能不全需要长期透析治疗
3.肾移植、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
4.心脏移植、肺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
5.血友病
6.再生障碍性贫血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一式三联)
办理程序:
1.参保人从治疗特殊病种的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一式三联),医院、个人、(学校)完整填写信息后,由参保人或社保所将社保卡和审批单报送至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业务审批写卡工作,同时将社保卡和审批单第二、三联返还给参保人或社保所。
办理结果:
填写审批单,将审批信息写入社保卡中,将审批单第二、三联返还给参保人或社保所。
受理部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工作日
(十六)超转人员特殊病种审批
事项名称:超转人员特殊病种审批
办事依据:
1.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
办理条件:
1.患恶性肿瘤需要放疗或化疗
2.肾功能不全需要长期透析治疗
3.肾移植、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
4.心脏移植、肺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
5.血友病
6.再生障碍性贫血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一式三联)
办理程序:
1.参保人从治疗特殊病种的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一式三联),医院、个人、社保所完整填写信息后,由参保人或社保所将社保卡和审批单报送至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业务审批写卡工作,同时将社保卡和审批单第二、三联返还给参保人或社保所。
办理结果:
填写审批单,将审批信息写入社保卡中,将审批单第二、三联返还给参保人或社保所。
受理部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情况:无
办公时间:工作日
(十七)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超转人员转外就医审批
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超转人员转外就医审批
办事依据:《关于做好转外就医审批工作的通知》(2014.06.24)
办理条件: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一式两联)
办理程序:
参保人从区(县)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一式两联),本市转出定点医院、转入异地定点医院、异地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签章确定后,将申请表提交至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结果:
在申请表上签章,将审批信息写医保信息系统,将申请表第二联返还给经办人员。
受理部门: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情况:无
办理地点:be365体育投注养老保险科(永华南里甲15-4桐城行政办公楼一层综合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3:00-17:30
联系电话:81296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