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档案查阅服务
【办理依据】:
1.《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2.《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6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申请条件】:有关组织、单位查阅中心存档人员档案
【办理材料】:
1.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2.集体委托存档人员还需提供存档单位的介绍信;
3.本人身份证件;
4.被查阅人姓名、存档编号或身份证号码。
办事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9号楼(桐城行政办公楼一层)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
【联系电话】: 69263601
【办理流程】:
1.申请查档人员提交办理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办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
3.办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将实体档案交由查阅人查阅。
特别提示:
1.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因侦查、审理或公证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2.设立党委的机关、企事业党委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入党(团)、参军、出国等工作需要,根据有关归档,可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3.对不符合查阅条件的,档案管理机构可根据档案管理规定代为查阅后,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4.查阅者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拍摄、复制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5.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