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个人存档人员退休服务
【设定依据】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办理退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122号)
5.《关于严格按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4﹞32号)
6.《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社发﹝2005﹞1号)
7.《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8.《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9.《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3﹞190号)
10.《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
【申请条件】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个人委托存档于本中心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
【办理材料】
1.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2份;
2.本人身份证、领取退休金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及复印件2份(与身份证正面复印在一起);
3.近期二寸彩色照片2张;
【办理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9号楼(桐城行政办公楼一层)
【办理时间】
需提前1个月向本中心提交受理申请,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
【联系电话】
69263601
【办理流程】
适用于个人缴纳保险人员
1.本人提前一个月申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
2.对符合申办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3.符合条件的,审阅申请人档案,确定视同缴费年限和退休相关信息。
4.清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5.依据《缴费情况表》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6.本人将养老金关系和人事档案转户籍地镇街道社保所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