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存档缴费人员:
为确保201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医疗、职工养老、机关事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期限为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7月25日。
二、用人单位以职工2016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申报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17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四、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www.bjrbj.gov.cn/csibiz)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五、在市、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手续。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日
注:相关操作流程详见微信公众号(大兴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