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参保人:
您好!2018年起,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统一为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一年一度的集中参保缴费工作将要启动,为了保障您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请您关注以下事项。
参保缴费
一、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一)缴费标准:
2018年城乡老年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8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300元。
(二)缴费方式: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为“委托银行缴费”方式。
上一年在社保所或学校参保且采取“委托银行缴费”方式的,需确认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是否充足。
(三)缴费银行账户建立:参保人员需到与社保经办机构合作银行(见附表)中任意一家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并存入至少一个年度的医保费(建议多存10元;可以多存几个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避免以后因遗忘缴费而影响享受医保待遇)。
二、信息采集
(一)手机号码采集和网上申报注册
参保人员可在每月5日至20日期间,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通过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入个人页面,完成注册 (详见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事指南”中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用户操作指南》) 。
(二)缴费银行账户信息采集
为了保证您按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就医时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请您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正确提交银行账户信息,同时也可在网上查询2018年度是否已缴费成功,只有完成缴费才能参保(续保)成功。
三、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8年度是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第一年,集中参保期暂时调整为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底。享受待遇时间仍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网上自助缴费
1.每月24日18:00点,全市统一生成当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月报,并委托个人选择的银行账号(附件:合作银行支持扣款银行卡及存折)进行扣款。
2.当月扣款不成功的,次月5日至20日之间,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服务平台”自助(可扫二维码)缴费。(详见《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城乡居民医保用户操作指南》)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港澳台在京参保的学生儿童需开立家长的银行账户。对于港澳台在京参保的学生儿童(身份证号码派号为999开头),需要开立并采集家长(存在有效身份证号码)的银行账户信息,才能成功扣款。
(二)外籍参保人员需要使用本人护照开立银行账户。
就医结算
上年度参保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缴费。2018年是新制度第一年,只要今年集中缴费期内参保,不论之前是否参加过城镇居保或新农合,2018年度都享受门(急)诊待遇。如果中断缴费,社保卡停用,恢复缴费的第一年只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一、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医疗机构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协和、人民、中日友好、北医三院等A类,医科院肿瘤、北京肿瘤、阜外心血管、口腔、安定医院等专科,东直门、广安门、北京中医院等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为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制度。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经过首诊转诊后的参保患者,凭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首诊转诊证明,可转往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次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未经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急诊不需基层首诊,全市所有的医保定点急诊都能持卡实时报销。
就医时,参保人员需主动出示社保卡。结算费用时,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其余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低起付标准、高报销比例的报销政策。
(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3000元。
(二)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医保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 确定;学生儿童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20万元。
三、手工报销
参保人员全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处方底方、收费票据、检查治疗费用明细、诊断证明等相关单据报送本人(在京)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社保所汇总后向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四、特殊病种备案
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在本市进行特殊病种的门诊或住院治疗前,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若需要变更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应持社保卡到原选定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患特殊病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需持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到参保区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社会保障卡
一、社保卡的领取
(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缴费的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
(二)学校参保缴费的在校学生。
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通过参保缴费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学校(以下简称参保单位)领取。
二、社保卡信息确认
参保人员领到社会保障卡后,应与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
(一)照片与本人不符的,参保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符合二代身份证要求的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一张,交予参保单位。
(二)姓名、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性别、民族有误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参保单位。单位经办人员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岗进行信息核实,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如登记信息有误,参保单位应先办理参保人员的信息变更,再通知参保人员到就近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2.如登记信息正确、卡面信息有误,由卡服务商重新制卡。区社保经办机构卡服务网点接收到新卡后,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领取。
三、发放社保卡进度查询
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查询:
1.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6102”进行电话查询;
2.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查询;
3.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上查询。
四、社保卡二次申领
社会保障卡已经制成,因为申领时从参保单位调出、转(升)学等原因被退回社保经办机构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的,制成的卡将被退回成品卡库。经查询,提示社保卡已被退回的,参保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办理二次申领。15个工作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业务回执单到办理的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五、二次信息采集
参保人员在信息采集时未提交电子版照片,经与市公安部门信息库比对,比对不一致的人员需进行二次信息采集。参保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符合二代身份证要求的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交予参保单位。
六、社保卡挂失
(一)预挂失
社保卡丢失的,应先进行预挂失。预挂失有三种方式:
1.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6102”进行电话预挂失;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进行书面预挂失;
3.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上进行预挂失。
(二)撤销预挂失
1.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
2.如果在预挂失有效期内找回社会保障卡,急需看病就医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办理撤销预挂失手续。
(三)正式挂失与补换卡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遗失后确定无法找回的,可申请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与补卡。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因姓名、性别、民族、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发生变更,且医疗保险数据库中上述基本信息已被变更正确或卡发生损坏、消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可申请社会保障卡换卡。
1.办理时间地点:工作日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办理。
2.办理时提交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制卡工本费20元整。
3.1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领卡证明到卡服务网点领取新的社会保障卡。
七、制卡期间就医
未领到社会保障卡前及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参保人员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手工报销流程办理。
八、社保卡信息同步
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办理社会保障卡信息同步:
1.在“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医保之间转换险种;
2.在城乡居民医保中“学生儿童”转“居民”、“居民”转“老年人”;
3.特种病种审批。
需要参保人持社保卡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步手续。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了您的健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30日
注:本资料仅作为参保缴费宣传材料,不作为政策解释依据。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http://www.bjrbj.gov.cn/csibiz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热线:12333
社保卡服务热线:96102
附表:
合作银行支持扣款银行卡及存折
银行名称 |
类别 |
北京银行 |
借记卡(包括普通卡、储蓄未来卡等卡种) |
邮储银行 |
借记卡与存折(活期结算账户) |
交通银行 |
太平洋借记卡 |
工商银行 |
借记卡和存折(活期结算账户) |
建设银行 |
借记卡和存折(活期结算账户) |
中国银行 |
|
农业银行 |
借记卡(附属卡及退役金卡除外); 活期结算存折(活期储蓄存折除外) |
农商银行 |
借记卡和存折(活期结算账户) |
招商银行 |
借记卡 |
中信银行 |
借记卡(附属卡除外)与活期存折(结算账户) |
光大银行 |
借记卡 |
民生银行 |
借记卡 |
温馨提示:
借记卡办理流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出具以下有效证件: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薄、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手机APP访问: 微信访问: 动画片二维码: